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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申请侦查监督简易公开听证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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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侦查监督  久侦未结  集约办案

 

【要旨】

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后久侦未结引发的申请侦查监督案件,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了侦查职责,但申请人仍心存疑惑,从受理环节开始对内统筹检察合力,对外协调其他机关,通过简易公开听证的方式面对面解答申请人的疑问,充分发挥出集约化综合办案效果,满足群众充分表达诉求和对公开公正的程序追求,促进信访问题源头治理。

 

【基本案情】

2012年以来,申请人徐某某(原案立案监督申请人)多次向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反映,称温某某、王某玲等人涉嫌抽逃出资60万元,伙同王某国共同侵占公司资金,多次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某公司和温某某、王某玲涉嫌虚假破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多项刑事犯罪。另外,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徐某某诉某公司、温某某、王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认为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将案件移送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立案侦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不立案决定。

申请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向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020年10月19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向该局发出宁雨检诉通立〔2020〕8号通知立案书。2020年11月3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作出雨公(板)立字(2020)3332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温某某、王某玲等人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因证实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尚未收集到位,致使该案一直未能侦查终结。徐某某认为公安机关未能依法履行侦查职责,多次来电、来访要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能,督促公安机关加大侦办力度。

 

【检察机关组织简易公开听证过程】

审查办理。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在立案后三个月未能侦查终结,依法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故联系公安机关调查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非常重视,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同时派员陪同检察机关前往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调查。经调查,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了侦查职责,其具体如何开展侦查工作不属于检察机关监督范围,遂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听证准备。考虑到徐某某立案监督一案迁延日久,案发时间跨度大,较为疑难复杂,且申请人对立情绪严重,为及时就地化解矛盾,消弭对抗,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通过简易公开听证的方式,推进徐某某侦查监督案的办理。针对案件的特点、专业领域、矛盾焦点等问题,商请该案侦查机关负责人参与听证,并专门邀请了企业家、律师等专业人士担任听证员。

公开听证。2022年2月15日,徐某某申请侦查监督案简易公开听证会,在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举行,听证主要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

一是关于公安机关是否存在消极侦查的问题。公安机关负责人详细介绍了立案以来开展的工作情况,承办人结合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补充说明,增加了相关内容的可信度。随后,听证员对公安机关近一年克服疫情影响,积极采取措施推进侦查工作予以肯定,同时对侦查工作中可以进一步细化和提升的地方提出了意见,尤其是律师听证员提出,希望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加强和申请人的有效沟通,并注意方式方法。

二是关于公安机关目前收集到的证据是否已达犯罪指控标准的问题。承办人耐心解释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差异,本案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存在犯罪可能,但这并不意味着案件就已经达到起诉定罪标准。法学专家听证员认为,刑事诉讼的证据有较高的体系化要求,目前的证据情况尚未达到移送审查起诉标准,如果强行移送,检察机关只能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申请人权利义务也难以得到保障。

三是关于企业经营失败导致的经济损失应当如何承担。企业家听证员一方面肯定了申请人作为企业家在经营中克服重重困难,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贡献,同时也提出了企业失败的原因可能是多层次的,针对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需要更加理性的分析论证,从而帮助申请人逐步回归理性,打开了心结。法学专家听证员就如何协助公安机关更好地开展侦查工作发表意见,同时指出刑事诉讼不是解决争议的唯一手段,申请人应当系统思维,全面考量,不应当过度偏执于单一的刑事手段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应系统、科学地选择维权方式,更有效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听证结束后,在进一步梳理听证员和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围绕申请人徐某某的诉求,控告申诉部门联合刑事检察部门进行会商,拟制补充侦查提纲,并召开检察院、公安机关联席会议,经过充分论证,检察机关提出的补充侦查计划获得了公安机关的认可。同时联合公益律师,帮助徐某某设计了切实可行的法律方案,为其依法维权提供了更多的路径,让其感受到了检察机关护航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决心和务实举措,为有效化解矛盾创造条件。

 

【典型意义】

对于侦查监督案件采取简易公开听证方式审查办理,邀请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参与听证,既拓展简易公开听证案件适用范围,又能更好地对内统筹检察合力,对外协调其他机关,既增强法律监督工作质效,又发挥了集约化综合办案效果,有利于信访问题源头治理。

 

——《检察机关简易公开听证典型案例》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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