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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王某钦受贿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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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钦,男,1975年5月出生,浙江省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管理服务中心原工作人员。

2014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某钦在湖州市建设培训中心、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管理服务中心等单位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经办全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筑工人培训考试、复检换证等职务便利,通过为未参加体检、未参加安全技术理论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等人员违规发放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2.92万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1年3月23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被告人王某钦提起公诉。同年7月21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钦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决已生效。

(一)提前介入调查,补强完善证据。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王某钦受贿案,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后,认为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单薄,提出补充证据的意见,并阐明补证目的和方向。经过监察机关补充调取办证申请材料、财务收款明细、系统录入和证书打印数据、聊天记录等客观性证据,完善了王某钦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据链条,为案件的顺利起诉、审判奠定了证据基础。

(二)发现行业隐患,督促整改管理漏洞。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王某钦利用负责经办全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和建筑工人培训考试、复检换证及继续教育等职务便利,通过修改理论考试成绩、未经申请延期复检即直接登录系统打印新证等方式违规发放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4000余本,作案时间长达7年,违规发放的证书涉及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等岗位,导致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入建筑行业关键生产作业环节,具有严重安全隐患。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案发单位内部管理中存在的岗位监管缺位、核查机制缺失、财务制度缺漏等问题,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向案发单位指出问题所在,提出整改意见建议。案发单位高度重视,及时组织修订《湖州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技能现场考核实施安全守则》《建设类人员计算机网络考试考场规则》,修改完善了考试、取证、延期、注销各项制度及内部流程;落实多人多岗位监督机制,同时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核发、延期、注销和遗失补办全部纳入政务网办理,确保留痕。通过系列措施,完善了内部工作管理制度。

(三)开展联合专项整治,共建安全监管体系。针对被告人违规发放证书带来的安全隐患,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向案发单位制发检察建议,要求案发单位倒查追溯,收回整改。案发单位通过对2013年至2020年期间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发放名单进行全面梳理,发现通过修改考试成绩违规发放证书136本,违规发放延期换证3726本(占同期发放延期换证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上述相关证书均由案发单位予以收回,并要求涉及的相关人员重新参与考试。另检察机关排查出中介人员涉及买卖证件线索34条,已移送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为推进全市范围内特种作业证书规范发放,检察机关联合应急管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台《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形成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优势互补,进行专项整治,有力推动了全市建筑行业规范化、系统化治理。区应急管理局针对特种人员持证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排查企业73家,其中15家企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为,无证操作人员17人,另排查出2人存在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后移送侦查机关办理,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抓前端、治未病”理念,由“案内”审查向“案外”治理延伸,注重发现案件背后的行业风险隐患。在依法办理涉安全生产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时,要深入剖析案件成因和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衍生影响,深挖行业管理漏洞以及由此造成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切实健全工作管理制度,堵塞监管漏洞、扫除监管盲区,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度查摆整改。要注重不断强化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挖监督线索,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共同织密安全生产网。

 

——《检察机关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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