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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买足额的商业三者险,发生事故后却遭保险公司拒赔,缘因肇事逃逸。近日,启东法院审结了该起因肇事逃逸遭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3日18时左右,沈某驾驶车辆与步行横过道路的姚某发生碰撞,致姚某受伤,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沈某驾车逃离现场,次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事故由沈某承担主要责任,姚某承担次要责任,另查明,沈某系一名驾校教练。今年,沈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后姚某的亲属诉至法院,要求沈某、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保险公司提出本次交通事故中沈某肇事逃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属于商业险中免责情形,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中拒赔。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并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肇事逃逸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保险公司已经举证证明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义务,故保险公司主张商业险中免赔成立,只需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事故责任,原告方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应当由被告沈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扣除沈某已垫付的50000元,还应赔偿796689.06元。车主在本案中不存在法定赔偿事由,故不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在行车途中如遇交通事故,应理智解决。“人未伤、车能动、快拍照、速撤离”;如有人员伤亡,应及时报警、救助伤者,切勿逃离现场,否则,不仅不能逃避法律追究,反而会带来更严厉的法律处罚。如果事故涉及犯罪,逃逸属于加重处罚的情节,如不构成犯罪的,逃逸行为也将作为行政处罚的从重情节。另外,即便车辆有商业险,但属于保险拒赔范围,个人也将面临巨额的经济赔偿。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