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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黄金有价玉无价”,在中国,佩戴玉饰拥有上千年的历史,人们常把一些民间传说、文化习俗等观念形象化地融入到玉石之中,使之不仅成为一种装饰的物品,更成为一种信物,是很多人喜欢佩戴的饰物之一。近日,丹徒法院民一庭就调解了一起因摔坏玉镯引起的纠纷。
2021年9月份,朱女士在丹徒区一家KTV与朋友聚会时不慎摔倒,导致佩戴在手上的玉镯摔碎。在与KTV的经营者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朱女士将该娱乐城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玉镯损失1万元。
被告则辩称,原告在其处消费时,破坏、踩踏包厢,原告损失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原告主张的玉镯价值也无证据证明,故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KTV包厢内的台阶石板有脱落现象,原告在与朋友聚会时,不慎踩到石板而滑倒,导致手上佩戴的玉镯当场摔碎。朱女士虽然主张损失1万元,但仅陈述这个玉镯是多年前与朋友一同前往扬州购买,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了款项,但无法提供发票以及付款凭证。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对被告进行法律释明,让其意识到作为经营者依法应尽到安保义务,被告最终同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玉镯的价值,承办法官考虑到虽然有专门的鉴定机构,但是鉴定会产生鉴定费和时间成本,本着减轻诉累的原则,承办法官努力做双方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赔偿朱女士玉镯损失3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管理者应当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固定设施、装饰装修等进行常态化的检查、维修,以保证自己工作人员、消费者的安全。对于消费者来说,外出游玩也应该将人身安全放在首位,看管好自己的财物。对于贵重物品一定要保存好购物凭证,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为维权索赔提供相应的证据。
(文中人物已化姓)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