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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车辆为家庭用车,但未投保交强险,车主配偶开车发生事故后,夫妻双方是否需要共同担责?
2021年8月,蔡某某驾驶小轿车与其右前方驾驶电动三轮车同向行驶的余某某发生碰撞,致余某某当场死亡。交警大队认定蔡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蔡某某、赵某某(车主)赔偿因余某某死亡形成的损失。经查,蔡某某、赵某某系夫妻关系,肇事车辆登记在被告赵某某名下,案涉车辆由家庭使用,未依法投保交强险。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关于肇事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情形下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两被告对该车辆具有共同的管理责任。因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导致死者家属无法从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获得赔偿,故两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即在交强险限额内共同赔偿。对于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的主张,根据事故双方过错程度及回避风险能力等因素,认定由侵权人蔡某某予以民事赔偿。
【法官说法】
根据道路交通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否则,车辆会被交警部门扣留并处以罚款。车辆发生事故的,投保义务人还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对被侵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是将自己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出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那么车主作为投保义务人也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这既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他人的保护。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