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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武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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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武某某,均系男性,无业。2020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满释放后,故伎重施,从互联网上购买迷彩服、作战靴、肩章、迷彩帽、迷彩包等作案工具,伙同武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刘某某谎称自己为某部队现役军人,编造假名,通过社交软件骗取李某某等6名被害人信任,与上述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4777元。被告人武某某冒充某市人民武装部人员,帮助刘某某取得其中两名被害人信任,骗取共计人民币3150元。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9月7日以刘某某、武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提起公诉。同年10月11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二)检察履职情况

1. 审查发现犯罪线索,及时开展立案监督。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依托与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在常态化履职过程中发现刘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件线索。经查阅卷宗并与侦查人员沟通,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且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后,决定立案侦查。

2. 积极引导侦查,深挖漏罪漏犯。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可能还存在其他被害人,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发出继续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根据通话记录、资金流向等查证漏犯漏罪情况。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补充移送证据材料,追加起诉遗漏同案犯武某某及两起遗漏犯罪事实。

3. 加强类案研判,依法惩治犯罪。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中“情节严重”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也没有明确的量刑指导意见。为确保案件指控有力、量刑准确,检察官查阅大量生效判决后,认为多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且与多名女性发生性关系,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综合累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的确定刑量刑建议,被法院判决采纳。

 

(三)典型意义

1. 全面把握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精准惩治涉军犯罪。冒充军人实施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社会公众对军队和军人的信赖认同,危害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冒充军人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冒充军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骗取钱财,严重损害军人形象和军队威信。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准确把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准确认定犯罪情节,依法惩治涉军招摇撞骗犯罪,维护军队和军人良好形象。

2. 强化协作配合,提升办案效果。检察机关应当以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为契机,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及早发现涉军犯罪线索,强化立案监督,形成工作合力。案件办理中,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作用,强化对侦查取证的引导,深挖漏罪漏犯,确保办案质效。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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