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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全文废止]——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发文日期: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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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附件第2项规定,自2022年7月29日起,本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全省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核定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应税凭证类型

计税依据

核定比例

适用对象

购销合同

产品销售收入

70%

工业

购销合同

商品销售收入

40%

商业、外贸企业

产权转移书据

房地产经营收入

80%

房地产开发业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结算收入

80%

建筑安装业

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收入

80%

运输业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收入

80%

保险业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80%

金融业

  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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