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各设区市、县(市)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
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行为,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7〕115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6〕16号)等规定要求,现就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五种。
各设区市可以根据控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的实际需要,增加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和征收的行业范围。
二、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标准为:
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在污水处理行业收费标准为2600元/年·吨;在纺织印染、化工、造纸、钢铁、电镀、食品(味精和啤酒)行业收费标准为4500元/年·吨。
氨氮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在污水处理行业及农业重点污染源排污单位收费标准为6000元/年·吨;在纺织印染、化工、造纸、食品、电镀、电子行业收费标准为11000元/年·吨。
总磷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在污水处理行业及农业重点污染源排污单位收费标准为23000元/年·吨;在纺织印染、化工、造纸、食品、电镀、电子行业收费标准为42000元/年·吨。
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在电力、钢铁、水泥、石化、玻璃行业收费标准为2240元/年·吨。
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2240元/年·吨。
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不得低于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单位为元/吨。
三、排污权回购价格原则上按照有偿使用价格执行,单位为元/吨。
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五、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作为地方收入科目,列为“排污权出让收入(1030715)”管理,不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各地要健全征收与使用资金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污染防治、监管能力以及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储备方面的作用。
本通知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太湖流域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8〕19号、苏财综〔2008〕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发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8〕60号、苏财综〔200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太湖流域氨氮、总磷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1〕162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411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