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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路况是驾驶员考试训练路段,你经常带学员在这里练车。学员不熟悉路况,当时不具备超车条件,面对还处在学习阶段的学员,你作为教练员,依据法律规定和职业操守,此时负有高度的安全驾驶管理、提醒义务。在这场事故中你存在明显失职、过失。”经过承办法官的法庭教育,驾校教练被告人陶某低头对自己的教学失职深深忏悔。
以上是近日如东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驾校教练失职致使学员驾车肇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案件被告人陶某作为驾校教练在教学过程中未能完全履职,致使学员发生交通事故,如东法院最终以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依法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0日16时55分左右,被告人陶某(汽车驾驶教练员)随车指导学员李某驾驶重型专门用途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如东县X352线18KM+400M路段,超越同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电动汽车时,遇有相对行驶的被害人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徐某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陶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如东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作为机动车教练员在教练期间其所教练的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陶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达成刑事和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驾校学员在培训过程中属于一名非专业人员,对于驾驶学习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无法充分预见及避免。而教练员是学员学习驾驶的安全引路人,对于驾驶培训时的危险和损害结果有注意义务,在陪学员上路练车时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和疏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坐在副驾驶的教练脚边的刹车不是摆设,在学员驾驶车辆过程中,教练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和警惕,严格履行自身职责,当好学员驾驶路上的启蒙老师。
法规速递:《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