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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江都一男子伪造“假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最终难逃法律的惩罚。近日,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一起污染环境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田柱(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21年6月初,从事废旧化工溶剂倒卖生意的田柱经人介绍结识了某化工企业的石总,当得知石总正为如何处置厂里的危险废物而烦恼时,田柱“计上心头”,想做成这笔生意,但因为自己没有相关资质,便伪造具有危险处置资质的某家公司的印章,并在资质证书复印件上盖上假章,获得了石总的信任,顺利签订危险废物的委托处理协议,并约定田柱收取每吨400元的处置费。
后田柱以销售“甲醇”的名义,联系到河北的买家,销售上述危险废物,谁知买家查验后认为该批“货物”质量太差,不符合约定标准,拒绝收货。田柱只得让驾驶员将“货物”运回,为尽快处理该危险废物,田柱安排驾驶员将上述危险废物从货车上向下推滚,倾倒在扬州江都一处空地上,导致部分桶内危险废物因破损或人为拔盖流出渗入地面。次日,因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废物共计14.13吨。经鉴定,上述倾倒的废物系具有腐蚀性和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柱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以及被告人田柱存在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国家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是为了防止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因此,禁止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同时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上述经营活动。但是,实践中,由于危险废物的正常处置费用较高,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间。不法分子一方面从产废单位接收危险废物,赚取处置费用,另一方面再倒手有偿出售给他人,一旦出售不成就运输至偏僻的地方进行倾倒。此类行为的流动性、隐蔽性强,对环境的危害巨大,是我们在环境资源审判中重点打击的对象。”如皋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顾雪红副院长如是说。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