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特色专栏 > 税案探究 >
税案探究
建设工程,是由建设方还是施工方缴纳环境保护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08-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公告》(2018年第21号)备注第一条第三项: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对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
谢绝转载,欢迎交流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