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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出卖人在出卖车辆时,应履行全面、如实披露义务,若有违交易诚信,很有可能构成欺诈,将承担三倍赔偿的法律后果。
今年年初,顾某至某经营部购买二手车,看中一辆2011年出厂的自动档别克凯越轿车后与老板王某进一步商谈,顾某询问王某车辆之前是否发生过事故,有无大的维修,王某拍胸脯保证车辆之前只有“小碰小擦”,绝对没有发生过人伤、泡水、火烧等大事故,顾某对此表示满意。最终,双方商定购车款为25400元,给付款项后顾某将车辆开走。次日,因车辆滤刮器发生问题,顾某遂找专业人员维修,维修人员告知顾某,该车辆是事故车。顾某遂找某经营部交涉,要求退还车辆,但交涉无果,顾某向如皋法院起诉。
审理中,某经营部陈述,案涉车辆是从“汽车街”平台网拍所得,曾在“查博士”平台查询过该车辆维修记录,但向顾某出售车辆时未向顾某出示,亦未告知顾某车辆的具体维修信息。经查,该车辆在“汽车街”平台公布的“车辆综合信息”描述为:外观多处做漆划伤,内饰多处污渍磨损,前方事故伤左右叶内,更换水框,后方碰伤防撞梁,检测报告信息显示有20多项维修记录。另,顾某曾将该车辆送检,检测结果为:车辆左侧C柱钣金做漆,右C柱符合切割、烧焊,左侧纵梁变形,右侧纵梁变形烧焊,车底和顶棚有进水痕迹,符合“重大事故车辆检测项目判定标准”,最终鉴定为:事故车。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庭审查明,某经营部出卖车辆时承诺顾某该车只有“小碰小擦”,没有大事故,也没有将其从“汽车街”平台拍得该车辆时平台所公示的车辆维修信息告知顾某,该车辆在骨架、外观、内饰、工况、电器等方面存在20多项维修记录,更换过挡风玻璃,右前门、右后门均曾整形,安全气囊也更换过,这些已经不属于王某口中所谓的“小碰小擦”范围,某经营部对顾某的承诺会误导顾某对购买车辆作出错误判断,最终认定,某经营部未全面、如实向顾某披露车辆信息,系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有违交易诚信,构成欺诈,判决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顾某将车辆退还某经营部,由某经营部返还顾某购车款,并根据购车款数额对顾某进行三倍赔偿。
一审判决作出后,某经营部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原判。
法官说法: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出卖人在处分标的物时,对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瑕疵等与交易双方达成合意密切相关的核心要素负有全面、如实披露的义务。就二手车买卖而言,车辆是否发生过事故、事故的程度、修理情况等因素对买受人的买受意愿及交易价格具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明知车辆信息却隐瞒真实情况不如实告知买受人,系未履行自身的如实披露义务,很可能构成欺诈,会面临买卖合同被撤销及高额的赔偿风险。因此,出卖人在出卖车辆时对此应予慎重,不要为了一时的小利得不偿失。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