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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启东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出生之日至2021年底相应抚养费共计159166元,后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分别于每年的1月10日、7月10日前各付清上、下半年的抚养费。
基本案情
被告张某与原告母亲严某于2018年1月相识,随后发展为情侣关系。2018年9月1日,严某经医院检查证实已怀孕。2019年1月22日,严某与张某签订《小孩抚养协议》一份,该协议就严某在孕期的营养费和孩子出生后的抚养费等作了约定,后双方因故分开。2019年5月6日,严某生育原告丽丽,且出生以来一直由严某一人抚养,所有费用均由严某一人承担,张某从未履行协议所约定的抚养义务。严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上述费用。
案件审理中,双方就抚养费数额等问题发生争议。张某辩称,严某主张的抚养费过高,同意按照当地生活水准和法律规定的标准来支付丽丽抚养费。严某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与自己同居,其行为本身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故衍生出的案涉抚养协议也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张某本可以终止妊娠,但其仍坚持生育丽丽,其需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自己于2019年5月26日至2020年1月16日期间已支付严某几笔费用,这些费用应当在给付的抚养费中予以扣除。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张某与严某的婚外情关系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一方,应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其次,该案涉及的《小孩抚养协议》中关于孩子抚养费的约定金额超过了子女所需的合理数额,并可能损害合法婚姻配偶及其他婚生子女的利益,因此法院认定该约定无效。对于张某的收入情况,双方也均未举证。另查明,张某婚内已生育二子一女,均未满十八周岁需抚养。最后,关于张某称已支付部分生活费的辩称,其提供的转账记录未能证明系用于严某的生活支出,故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的数额,结合丽丽成长实际需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张某实际负担能力等情况,启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张某与严某发展婚外情,不属于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丽丽无辜,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一场婚外情对孩子的伤害不言而喻,丽丽出生后一直跟随母亲生活,而作为生父的张某没有做到关心爱护子女的基本义务,也没有做到按时支付抚养费,损害了作为未成年人的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启东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官也在此提醒,夫妻双方应对婚姻关系负起责任,对婚姻忠诚,莫因自身感情伤害孩子,影响其健康茁壮成长。(文章中所提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