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疫情导致月收入有所波动,发生交通事故后,误工费应当如何计算?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落下帷幕。法院判决,按照张某主张的80元/天的标准计算误工费。
2020年6月27日,李某驾驶汽车与驾驶电动车的张某发生碰撞,致使张某跌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入院治疗,发生医疗费3万余元,并产生误工费、护理费等其他损失。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4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鉴定张某因交通事故导致九级伤残。
庭审中,对于张某的误工费标准,双方各执一词。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张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张某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月工资标准为1890元,应当按照该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张某则称,其在2019年6月入职某公司从事烧饭工作,平均劳务报酬为每月2400元即80元/天,2020年年初,因疫情影响导致其2月、3月没有收入,应当按照80元/天的标准计算误工费。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根据张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其每月正常收入为2400元,考虑到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张某1月收入降低,2月及3月没有收入,自4月开始恢复正常月收入2400元。因疫情导致收入下降或没有收入的2020年1-3月的收入情况,不宜列入正常收入的均摊范围,且张某交通事故以后实际休息期间并不属于当地疫情发生期间,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宜以正常月份的2400元作为标准计算误工损失。因而,法院按照张某主张的80元/天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张某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13万余元。
一审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已经系某公司的临时劳务人员,根据其提供的银行流水可以看出其自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除2020年1月收入有所降低,2月、3月没有收入外,其他时间月工资均为2400元。2020年初受疫情影响,很多工厂均未能开工,这也是导致张某此期间工资收入减少的原因。2020年4月,张某的收入恢复2400元/月,且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休息期间也不属于当地疫情发生期间,因此,可以判断张某的正常月收入为2400元,法院按照张某主张的80元/天的标准计算误工费更符合法律精神。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