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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私家车辆越来越多,交通事故数量也逐年递增,如果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又逃逸了,保险公司理不理赔呢?近期如东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9年4月,王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许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许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许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许某将王某及承保其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交通事故损失近7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因王某驾车逃逸,其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投保单,该投保单上由被告王某签字确认并书写“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
如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因其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许某的损失。但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故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而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由被告王某承担。
【法官说法】
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分情况而定。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即使驾驶人肇事逃逸后,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仍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如机动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且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对于相关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则受害人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部分损失由驾驶人承担。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如机动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但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对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提示说明,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仍应当就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