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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企业拟与一运输公司成立一个中外合资的物流企业,汇入部分资金,后因故未能成功,资金也未能收回,现债务方已被吊销执照 企业核销债权,需纳税调整吗?
【争议】
观点一:其他应收款不是应收账款,跟生产经营无关,所以不能税前扣除
观点二:可以税前扣除,不需纳税调增
【探究】
一、从会计准则来看,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收账款,核算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其他应收款,核算小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各种应收的赔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应收账款核算的是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核算的是除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应收款项。两者的区别仅仅在于是否属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但这一区别不能否认“其他应收款”与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
二、从税法规定来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由此可见,上述应收及预付款,不仅仅包括应收账款,还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等。其中,各类垫款,在会计核算上就是“其他应收款”。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其他应收款”如发生损失,也属于资产损失的范围。
三、从经营实质来看,
拟与一运输公司成立一个中外合资的物流企业,汇入部分资金。从经营实质上来,该资金具有“先期投资”的属性。
试想,如果投资成功,应从“其他应收款”,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此后若发生投资损失,亦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章“投资损失的确认”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本案中,由于“先期投资”因故未能成功,资金也未能收回,现债务方已被吊销执照,该债权理应核销。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企业虽被吊销执照,但仍需经过清算等程序,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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