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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重金购买的召唤兽无法“召唤”起诉卖家要求赔偿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09-01
随着网络游戏的盛行,相关游戏账号、角色、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越来越普及。南通通州一男子花重金购买了网络游戏角色及其装备,然而卖家却迟迟不肯交付。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网络虚拟财产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卖家返还购买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2021年2月,原告葛某向被告吴某购买《梦幻西游电脑版》网络游戏召唤兽及所含装备并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吴某在收到款项后应及时将游戏角色上架“藏宝阁”,并确保交易安全;若有一方不履行合同,或有损另一方利益,则违约方应赔偿合同金额的2倍。合同签订后,葛某按约支付了购买款,但吴某拒不交付游戏角色及装备,亦不愿按约赔偿,葛某遂诉至本院要求吴某按约赔偿。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葛某向吴某所购买的游戏角色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其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特定电子虚拟空间中,游戏用户通过一定的抽象劳动对角色进行升级、装备等,并通过转让、交易等方式产生了经济收益,案涉交易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葛某与吴某因购买网络虚拟财产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葛某支付购买款14000元,但吴某未按约交付,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吴某返还葛某网络虚拟财产购买价款14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
网络虚拟财产买卖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作为总则编中的原则性规定,寥寥数字,但却填补了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白,明确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对于我国依法全面保护虚拟财产具有重大意义,确认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价值属性成为必然。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一般被认定为合同之债的转让,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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