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公交车作为日常交通工具,具有数量多、载客量大、固定路线、价格便宜等诸多特点,是人民群众重要的公共交通工具。因其与人民群众生活便利等紧密相关,故其安全驾驶情况也自然与公众安全紧密关联。公交车的乘客较多,部分乘客因为乘车或线路问题与公交车驾驶员发生矛盾,进而违反相关规定,严重影响了公共交通安全。尤其是载客人数较多或行驶在繁忙地段时,一旦出现意外,对车上乘客和路上行人的生命安全都是一种威胁。
近日,海门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抢控方向盘而险些酿成悲剧的案例。
2021年11月25日下午,司机潘某驾驶海门至东灶港的公交车,行驶至海门区常乐镇平山停靠站时,被告人季某因向潘某要求从公交车前门下车未果,竟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强行拉拽该车方向盘,致使公交车撞在路东侧水泥杆上,右前倒车镜损坏,所幸无人员伤亡。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季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已危及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考虑到被告人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季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驾驶的案件逐渐增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33条中增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新增罪名针对行为人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进而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维护良好的公共交通安全。
公共交通安全事关在外出行的每一个人,无论是乘客还是行人,均应遵守特定的公共交通秩序、规定,若因乘车坐过站、上下车方便及刷卡缴费等发生矛盾,应听从驾驶人员安排,合理处理,而非意气用事、固执己见,进一步引发冲突,最终影响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行驶,否则不仅会导致人车毁损的严重后果,更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