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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尽积蓄购买的新房,交付时却发现入户门内侧多出“墙柱”,开发商以质量合格、房屋面积没有减少为由拒绝赔偿,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近日,睢宁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判决开发商补偿业主损失!
商品房入户门内侧多出“墙柱”引发诉讼
2017年7月,周某以4688元/平方米的单价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与该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清晰显示,商品房入户门内右侧无墙柱。2019年10月,该商品房交付时,入户门内右侧多出一面长1.5米、宽0.6米、高2.8米“墙柱”(内有电线等),与合同附件一载明的房屋平面图不一致。周某与开发商交涉多年无果,遂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参照购房价格赔偿损失4500元。
法院判决开发商担责业主获补偿
被告辩称,该商品房所在小区建设工程质量已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竣工验收合格,房屋的整体建筑面积和室内面积与合同约定一致,实际面积并没有减少,开发商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睢宁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完全履行义务。合同履行中,开发商交付给周某的商品房进户门内右侧存在墙柱,与合同附件一约定的房屋平面图不一致,虽然商品房的建筑总面积并未减少,套内建筑面积也未绝对减少,但墙柱存在致周某套内实际使用面积减少,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而且墙柱的存在影响了业主的生活舒适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墙柱所占面积,参照合同约定的购房单价,结合被告违约程度及墙柱对原告物质生活及精神生活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4000元。
法官评析
主审法官张朋银介绍说,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通常为格式合同,格式条款中对迟延交付违约责任有约定,但往往对交付不合格或瑕疵商品房未约定违约责任。现实生活中,开发商交付不合格商品房的现象时有发生,侵害了购房者或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就是一起开发商交付与房屋平面设计图标不相符的商品房而担责补偿业主的典型案例。
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因此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但诉讼时,民法典已实施,所以案件的处理应结合案情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立法精神。本案中,购房者支付了全款,开发商应按约交付合格的商品房。开发商交付瑕疵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室内建筑使用面积减少,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墙柱的存在给业主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视角不适,影响了业主居住生活的舒适度,客观上给业主造成了轻微的精神损害,依据民法典有关违约精神损害条款的立法本意,开发商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该精神损害因素应纳入赔偿范畴予以考量。案涉楼盘“墙柱”的房多达数十户,涉及群体利益,本案根据业主的诉求,酌定开发商补偿业主损失,体现了民事公平原则和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