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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娟刑事申诉简易公开听证案
发文单位:    文号:检例第161号    发文日期:20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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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申诉  自诉案件  简易公开听证  现场释惑  心理疏导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申诉人走访申诉的案件,可以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申诉案件办理场所举行简易公开听证,由检察官和听证员现场解答申诉人关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疑问。心理咨询师可以作为听证员或者辅助人员,参与检察听证,有针对性地给予申诉人专业化的心理疏导,纾解其心结,增强释法说理效果,促进矛盾化解、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

申诉人董某娟,系王某某故意伤害案的自诉人。

2014年9月16日,董某娟因家庭矛盾与刘某甲(董某娟之嫂)、刘某乙(刘某甲之妹)发生口角和推搡。途经案发地并与刘某甲相熟的王某某见状,用拳数次击打董某娟鼻部,导致董某娟先后住院治疗21天,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841.08元。经鉴定,董某娟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十级伤残。董某娟以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为由,向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2015年12月31日,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无罪;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赔偿董某娟15841.08元。董某娟不服,认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系共同犯罪,不应当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也应当追究刘某甲、刘某乙的刑事责任,提出上诉。2016年4月28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董某娟仍不服,先后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和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两级检察院经审查,均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诉人申诉理由不成立,予以结案。申诉人仍不服,到最高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走访申诉。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前准备。最高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信访接待检察官受理案件后,初步审查并与申诉人沟通交流后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两级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正确。本案系发生在亲属之间的矛盾纠纷案件,案情简单,申诉人之所以不服原审裁判及检察机关处理结论持续申诉的原因是,原案办理时未充分和清晰播放现场监控录像,没有就关键视频影像逐一进行说明质证,也未对申诉人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两级检察机关在审查本案时,亦未对申诉人充分释法说理。因此,申诉人不信任司法机关的处理结论,不断信访申诉。

为回应申诉人的疑问,解开其“心结”,检察官在征得董某娟本人同意后,决定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举行简易公开听证。为依法有据向申诉人释法说理,检察官委托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到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调取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查阅相关案例,为公开听证做好准备。由于调取案发现场监控录像需要时间,检察官与申诉人约定了简易公开听证的时间。

公开听证。2021年6月9日,董某娟刑事申诉案简易公开听证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召开,由当天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值班的律师、心理咨询师和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专家咨询库中邀请的一名刑事律师,共三人担任听证员。为纾解申诉人的对立情绪和消极心态,听证会前,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心理咨询师与申诉人进行了沟通交流,给予心理疏导。

听证会上,检察官播放了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就申诉人申诉的关键环节逐帧播放,向申诉人详细分析讲解案发时的情况。监控录像证实,董某娟与刘某甲、刘某乙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撕扯、踢踹,但并未伤及董某娟鼻子部位;随后,王某某来到案发现场,用拳击打董某娟,致董某娟鼻子受伤。检察官指出,刘某甲、刘某乙与董某娟之间因家庭矛盾引发争执,进而发生撕扯、踢踹等行为,双方在冲突过程中没有使用凶器,能够保持一定的克制,均不具备伤害对方的主观故意,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王某某路过案发现场后,用拳击打董某娟头面部,其击打力度、击打部位和损害后果已经达到了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没有证据证实王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事先、事中有通谋。检察官还结合原审裁判文书中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申诉人董某娟的陈述以及现场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逐一回应申诉人的疑问。

听证员围绕案发起因、共同犯罪认定、诉讼程序适用等焦点问题发表了专业、客观的意见,一致认为,原审裁判并无不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并对申诉人进行了劝慰。

听证会让申诉人多年的疑惑得以明晰,打开了心结,主动表示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息诉罢访。

后续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决定,委托申诉人所在地检察机关上门向董某娟送达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并再次向其释法说理。同时,结合其家庭困难等因素,由申诉人所在地检察机关给予其适当的司法救助。董某娟主动签订了息诉息访协议,一起申诉6年的案件圆满化解。

 

【指导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对于申诉人走访申诉的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举行简易公开听证。简易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创新。承办检察官经审查申诉材料、相关法律文书等,认为司法机关对原案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只是未对申诉人充分释法说理的,可以采取即时或者预约的方式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申诉案件办理场所举行简易公开听证,由听证员和检察官向申诉人充分释法说理,消除申诉人对司法机关处理决定的疑惑。简易公开听证是对普通听证程序的简化,一般不需要制定听证方案、发布听证会公告等,通常也无需邀请被申诉人、原案承办人员等参加听证会。出席简易公开听证的主要是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检察官、申诉人和听证员。听证员可由当天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值班的律师、心理咨询师等组成,一般为3人。听证过程中,听证员可以休会评议,也可以直接发表意见。

(二)对于因原案办理时释法说理不充分,矛盾没有得到有效化解而导致长年申诉、对立情绪和消极心态比较强烈的申诉人,可以邀请心理咨询师介入,做好申诉人的心理疏导工作。心理咨询师作为听证员参加检察听证,或者作为辅助人员参与听证过程,有针对性地进行专业的心理疏导,可以有效平复申诉人的心态,增强释法说理效果,促进矛盾化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2020年9月14日施行)第二条、第四条

 

——《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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