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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我国居民家庭代步用车和营业用车的保有率大幅上升。与之相伴的是,超出免检期后,因车辆年检前的检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机动车在车辆年检前,交由机动车检测公司对车辆安全性能与尾气排放等进行检测,但事后车况发生异常或故障的,是否就属于检测公司的责任?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一起车辆检测服务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4日,陈某驾驶自有车辆前往启东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年检前车辆检测。完成车辆检测后,张某在当天顺利完成了车辆年检。2022年5月26日,陈某在驾驶该车上班途中发生故障,联系相应维修店拖车进行维修,同时通过12345公共服务热线反映该车系由启东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在检测服务过程中造成车辆受损,并要求处理。车辆维修结束后,陈某与机动车检测公司关于车辆的损失协商无果,陈某便以检测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为由诉至启东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维修费用。启东某检测公司则认为,其在检测过程中按照检测要求完成检测,无不当操作行为。陈某的损失系其平时使用不当,日积月累造成,与检测公司无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车辆检测报告、监控视频等证据。
本案中,双方之间存在检测合同关系,陈某的损失是否应由检测公司赔偿,关键在于能否认定检测公司在检测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及该违约行为是否系造成陈某车损的原因。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因检测公司的车检服务仅涉及外观检验、OBD检查及排气污染物检测,并不存在全方面的车检服务及相应的拆解、维修服务,车辆检测合格并不意味着车辆自身整体车况全部完好且不存在任何隐性问题。其次,陈某提供的在网络APP中查询得出的历史车况综合评级,并非通过相关专业检测机构得出的结论,且系参考2021年2月之前案涉车辆的行驶里程、保养情况、交通事故得出,其对检测时车况良好的证明作用并不充分。再次,陈某自述检测完成后即发现车辆存在异常抖动情况缺乏证据,仅能提供其车辆维修店出具的未明确系何种原因及何人导致车辆变速箱里的离合器与分离轴损坏的《情况说明》以证明其车辆损坏系检测公司的原因造成。因陈某与维修店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故法院无法予以采信。最后,陈某手持法院调查令前往启东市生态环境局及启东市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分别调取了其车辆检测时的相关材料,但庭审中未予提交,同时亦不愿前往检测公司现场复核检测时的监控视频。而根据检测公司提供的检测时的视频、检测报告,均未发现检测公司有违规的操作行为。经法院庭前询问、释明后,陈某也不愿意对案涉车损的原因申请鉴定。
综上,在陈某未能举证检测公司在提供检测服务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其车辆受损的情形下,无法排除系其自身车辆原本存在的问题或者车检后自身操作不当导致其车损。据此,启东法院从各方举证证据的证明力、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以及盖然性等角度依法作出了判决,驳回了陈某对检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律上的因果联系是我们在立法或司法实践活动中创制或确认的、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加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当事人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合同相对方存在违约行为,且该违约行为系造成其相应损失的“原因力”,同时一并举证其损失大小。这是主张相应赔偿的前提,也是关键。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无法调取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可出具调查令补强其举证能力。当事人拒不调取或调取后拒不提供的,同时在法院分配其举证责任后,拒不积极完成举证义务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此,本案应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厘清各方责任。既要保障机动车车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当维护检测公司或行业正当的经营权益与秩序。本案如果在未定原因的情形下,单纯根据陈某不完整的证据及推测,判定检测公司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将增加机动车检测行业非正常的经营风险,同时也不利于平衡保护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