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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公司负责人承诺协助买方办理二手房购房贷款资格,促成合同签订。后因银行贷款政策变动,导致买方未能按约如期办理贷款。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驳回了房产中介要求购房者支付中介费30%尾款的诉讼请求,中介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5月,经原告某房产中介公司介绍,被告蔡某与案外人叶某就坐落于苏州高新区的房屋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买房者委托银行于2019年8月20日前将房屋贷款支付至资金托管指定账户。
不久后,因银行对购买二手房贷款的相关政策变动,导致蔡某无法按照此前的预期成功办理购房贷款,面临合同违约的风险。后来蔡某只能另找银行加急办理,贷款最终在买卖双方调整后的宽限期内发放。中介合同约定的中介费是12万元,但蔡某只支付了841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购房者剩余的中介费。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中介方负责协助被告方购房者向银行提交办理房贷的资料,被告方在2019年6月已经将相关材料交给中介,但直到8月7日才收到银行通知受理申请的短信。原告方没有证据证明是因被告方征信逾期、收入不足等过错造成的贷款障碍,其迟延向银行提交材料的行为使购房人面临巨额违约风险,因此认定原告的中介服务存在瑕疵,被告只需支付70%的中介费。被告方已付清相应费用,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连线
房屋买卖涉及的标的额巨大,也存在较大的交易风险,房产中介公司作为具有专门资质掌握专业信息的一方,应当知晓房屋限贷的相关政策动向,积极协助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并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一些中介公司未认真核实房屋情况、买卖双方资信和房产的政策情况便急于促成交易,容易造成委托人的损失。买卖双方应提高法律意识,增强缺乏风险防范能力,详细了解房屋权属,不能轻信中介公司的口头承诺,增强合同意识,详细阅读、磋商合同内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依法、规范、诚信经营,完善服务规范,提升专业素养,以委托人的利益为先,杜绝为了签约急功近利的不良现象。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