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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 月11日,某公司为其员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约定其员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后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为50万元,其中十级伤残的赔偿比例为10%,仅赔付死亡伤残费用,不赔付误工费及医疗费,保险期限自2021年3 月12日起至2022年3 月11 日止。2021年11月28日,某公司职工陈某在某公司印花车间通道正常行走时,被后方行驶的叉车撞倒造成左腕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之后某公司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陈某的医疗费用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由某公司支付,陈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社保基金直接支付给陈某,某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就业补助15000元。后某公司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赔付其15000元,某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应按伤残等级支付赔偿金5万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剩余的3.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公司为其雇员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其员工陈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工伤,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伤残等级对照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的数额内据实赔偿,若存在被保险人已在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下取得赔偿,则保险公司仅对可取得赔偿与按前述约定计算的保险金的差额部分进行赔偿。依据上述约定,保险公司仅对某公司因陈某伤残实际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理赔。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陈某参加工伤保险,因伤残产生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由社保基金进行了赔付,产生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5000元由某公司赔偿。而保险公司已将上述15000元赔付某公司,某公司对陈某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已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至于某公司主张的十级伤残赔偿金5万元系保险公司在案涉雇主责任保险项下的赔偿限额而非赔偿金额,某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剩余3.5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生效。
【评析】
按照法律规定,公司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其因工致残产生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社保基金进行赔付,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险,若约定了伤残赔偿责任为公司实际承担的责任或仅就在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下取得赔偿差额进行赔偿的话,保险公司仅赔偿用人单位实际承担的赔偿责任。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