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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太小区骑车与保洁设备刮撞受伤 物业公司是否担责?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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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老太骑车接孙子放学回家时,与对向的行人小区保洁员张某携带的吹风机发生刮撞,致丁老太受伤致残。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丁老太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丁老太找到张某索赔,张某陈述是物业公司让其去干活的,上班期间发生事故,应由公司承担责任;丁老太又向物业公司索赔,而物业公司辩解,张某系保洁公司派驻到小区从事园林维护的人员,事故发生与物业公司无关;丁老太再次向某保洁公司索赔,保洁公司确认张某系其员工,但物业公司对小区安全通行负有保障义务,物业公司亦应承担责任。经多次协商无果后,丁老太将张某、保洁公司、物业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合计十五万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身体权纠纷,认为张某受保洁公司指派从事保洁系履行职务行为,相关后果应由保洁公司承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确定保洁公司对丁老太事故承担30%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的某天下午,丁老太骑电动自行车,沿小区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栋地段时,与对向的行人被告张某所携带的吹风机发生刮撞,致丁老太受伤,安全帽损坏。事故当日,经句容市交警部门认定,丁老太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丁老太不服事故认定,申请复核,镇江市交警队作出复核结论,维持句容市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伤后,丁老太入院治疗,治疗终结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丁老太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另查明,张某系被告保洁公司雇佣的劳务人员,从事涉案小区的园林养护。审理中,保洁公司当庭陈述,劳务人员进行小区园林养护时,现场有管理人员进行工作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事实认定以及责任划分并无不当,丁老太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予以确认。侵权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系保洁公司的从事劳务人员,张某从事园林养护是履行职务行为,故相关行为后果应由保洁公司承担,结合保洁公司的当庭陈述,张某现场园林养护是接受保洁公司对其进行工作管理指导,故物业公司对丁老太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丁老太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据案件事实确定丁老太对损害后果自行承担70%民事责任,保洁公司承担30%民事责任。根据法定的赔偿范围、标准和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对丁老太主张的赔偿项目及金额认定为十四万元,由保洁公司赔偿30%责任,即四万余元。

判决后,本案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张某携带吹风机对小区公共设施保洁时,本应谨慎注意,确保不妨碍他人,发现危险时应采取合理措施加以避免。正是由于张某的疏忽大意,才致使事故的发生——业主骑车与吹风机刮碰,保洁公司应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丁老太作为成年人,应对自身安全尽最大注意义务的,尤其是老年人骑电动车应慢速、观察路况,谨慎骑行,以避免人身受到伤害。因此,丁老太自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结合事发经过、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法院确定双方对事故发生各自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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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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