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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延续缴纳期限】
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二、【延续缴纳税费范围】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一)所属期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的税费,是否适用?
由于所属期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2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本《公告》。
(解读第一条第一款)
(二)所属期为2022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如何申报纳税?
所属期为2022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解读第一条第二款)
(三)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享受继续延缓缴纳政策?
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政策,税务机关优化升级了信息系统,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已按2022年2号公告规定享受延缓缴纳税费政策的,在延缓缴纳期限届满后,无需纳税人操作,缓缴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
(解读第三条)
(四)按季申报缴税的纳税人,缓缴到期时限
税款所属期(按季) | 原申报缴纳月份 | 缓缴期限 | 缓缴到期月份 |
2021年第四季度 | 2022年1月 | 已缓缴9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3个月 | 2023年2月 |
2022年第一季度 | 2022年4月 |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 2023年2月 |
2022年第二季度 | 2022年7月 |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 2023年5月 |
(解读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五)按月申报缴税的纳税人,缓缴到期时限
税款所属期(按月) | 原申报缴纳月份 | 缓缴期限 | 缓缴到期月份 |
2021年11月 | 2021年12月 | 已缓缴9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3个月 | 2023年1月 |
2021年12月 | 2022年1月 | 已缓缴9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3个月 | 2023年2月 |
2022年2月 | 2022年3月 |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 2023年1月 |
2022年3月 | 2022年4月 |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 2023年2月 |
2022年4月 | 2022年5月 |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 2023年3月 |
2022年5月 | 2022年6月 |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 2023年4月 |
2022年6月 | 2022年7月 |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 2023年5月 |
(解读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六)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本《公告》规定缓缴期限可继续延长4个月,其2021年度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如何处理?
根据2022年2号公告规定,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其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该笔税款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样可继续顺延4个月缴纳。
举例4:纳税人D,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1年第四季度应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按照2022年2号公告规定,该笔税款可延缓至2022年10月缴纳入库。本《公告》发布后,其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2月缴纳入库。
此外,若该纳税人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应补税款20万元,按此前缓缴政策规定可在2022年10月缴纳入库。本《公告》发布后,可随同2021年第四季度的10万元税款一并继续延缓4个月至2023年2月缴纳入库。
(解读第五条)
(七)纳税人享受缓税政策是否影响其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享受缓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继续实行前期缓税政策规定的处理规则,即纳税人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同时,纳税人在本《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缓缴税费。
举例5:纳税人E是年销售额10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按季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照前期缓税政策,在2022年7月申报期内选择将2022年第二季度应当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延缓到2023年1月申报期内缴纳。本《公告》发布后,上述税款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至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纳税人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2022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需要补税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补税,需要退税的,可正常申请退税,不受其享受缓缴2022年第二季度税款政策的影响。同时,纳税人此前缓缴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
(解读第六条)
三、【已入库税款处理】
上述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四、【缓缴期限届满后处理】
本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五、【骗取享受的处理】
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