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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和朋友喝酒聚餐后,仍大胆驾驶机动车送朋友回家,路上又未能注意安全发生车祸,导致三人受伤。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0年9月16日晚,张某在和朋友聚餐喝酒后,驾驶其轿车计划送朋友回家,在行至某路段时,因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采取措施不力,所驾车辆前部与信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尾部发生碰撞,信某还搭载着史某、谢某。事故致电动自行车上的三人均受伤,两车受损。
周围群众向公安机关报警,张某明知他人报警,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事实。张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3mg/100ml。经认定,张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次事故造成谢某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信某、史某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与谢某等三人达成调解协议,分别赔偿了三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三人的谅解。
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另致二人轻伤,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海安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张某也同时做出了终生禁驾的决定。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老生常谈的话题,如果胆敢以身试法,将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