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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8月23日,某货船船长李某某与从事垃圾收购的中介崔某某联系,约定驾船前往某地码头装载垃圾运至海上倾倒,每吨垃圾按照65元结算,李某某雇请甘某某到船上工作,当日到达提供垃圾货源的温某某指定的码头装载垃圾659.3吨,崔某某支付李某某3.5万元。次日,李某某驾船并指示甘某某操作挖掘机将船上装载的大部分垃圾倾倒入海,共计563.99吨。8月25日,案涉船舶及船上人员被海关缉私部门查获。经评估,本次垃圾倾倒事件造成海洋环境容量损害、海水水质污染、海洋生物死亡等后果,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温某某、崔某某、李某某、甘某某及案涉船舶船主连带赔偿恢复费用、垃圾清运处理费用等损失合计204.9万元,并赔礼道歉,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原告提起诉讼。广州海事法院从具有涉海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四名人民陪审员,与三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由院长担任审判长。一审判决被告温某某、崔某某、李某某赔偿环境恢复费用等损失合计204.9万元,甘某某在赔偿额85.54%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共同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被告温某某、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本案是由侵权人向海洋倾倒垃圾引起的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四名人民陪审员来自涉海相关行业,热心海洋环境公益事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一是认真查明事实。人民陪审员围绕争议事实展开调查,结合事实问题清单,就垃圾倾倒事件是否造成海洋环境损害、五名被告是否共同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范围等具体事实认定逐项发表意见,合议笔录长达36页。二是进一步提出科学合理的生态修复意见。合议中,人民陪审员运用专业知识,分析提出倾倒入海的垃圾在海洋洋流运动的影响下已极度分散,客观上难以通过打捞、收集、清运等方式消除影响,在被告方表示没有能力恢复海洋环境的情况下,如果判决被告修复海洋环境,反而难以使受损的海洋环境得到及时修复,并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这一意见被合议庭采纳,决定支持原告诉讼请求,采取替代性环境修复方式,通过建立环境损害与修复生态环境服务的折现量之间的等量关系确定最终赔偿数额,判决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三、典型意义
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经略海洋,树立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海洋强国的必由之路。本案法官认真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精心制作事实问题清单,确保四名人民陪审员在海洋环境损害事实查明中的专业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彰显了环境司法的公众参与原则;四名人民陪审员认真履行职责,增加了裁判的可接受度;互联网全程庭审直播的形式,展示了人民司法定分止争功能,有力保护了粤港澳大湾区海域海洋生态环境,进一步发挥了海洋环境司法的规范、教育、引导功能,贯彻了环境司法的公众参与原则,提升了公众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
(本案由广州海事法院审理)
——(《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