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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卢某某等人校园欺凌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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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9月,谭某某等5名某技术学校学生在学校附近文具店无故殴打同学夏某某,后纠集被告人卢某某等强行将夏某某带往公园女厕所,共同以扯头发、扇巴掌等方式对夏某某实施殴打,并使用手机拍摄殴打过程等视频、照片,摔坏被害人夏某某手机一部。之后被告人卢某某等人通过微信群传播涉案视频、照片。经鉴定,夏某某轻微伤,医院诊断其出现急性应激反应、重度抑郁、重度焦虑症状。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由于案涉未成年人校园欺凌,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两名人民陪审员,与一名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另查明2020年10月,被告人卢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2.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综合案件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经听取被害人意见,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维持原判。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本案人民陪审员具有多年教师从业经历,参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专业知识优势,积极履行参审职责,切实提升审判工作质效。一是引入青少年教育工作者的视角。人民陪审员设身处地分析被告人和同案人的心路历程,深入分析被害人谅解时的所思所想,协助法官精心设计庭审问题,提示法官注意庭审发问方式和语言风格,为法庭调查提供了有益参考。庭审时,人民陪审员以富有亲和力的谈心方式发问,促使被告人全面讲出案发细节。人民陪审员还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审判理念,从道德、人情、成长等角度进行法庭教育。二是反映社会公众普遍观感吸收民意。评议时,法官向人民陪审员详细分析讲解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等相关罪名的区别,指引人民陪审员充分发表意见。合议庭审理认为,校园欺凌案件性质恶劣,一众学生暴力殴打、拍摄并传播有辱被害人人格的视频等行为给被害人身心带来难以逆转的巨大伤害,不适宜适用缓刑。三是投身法治宣传和校园欺凌治理。本案宣判后,人民陪审员指出,本案暴露出学校、家庭、教育主管部门存在宣传教育缺位、监管预防缺失等不足,建议人民法院向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发出校园欺凌、校园安全防控的司法建议,尽可能杜绝此类犯罪再次发生。合议庭采纳了人民陪审员意见,针对建立常态化校园欺凌防控工作机制认真拟定司法建议,建议定期开展学生法治安全教育、加强校园安全监管,严防校园欺凌事件发生,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收到司法建议后,积极采取了成立预防校园欺凌工作小组、开展隐患排查整治、邀请专家普法宣讲、组建“家校联合巡查队”等一系列措施,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人民陪审员将教育专业知识与司法审判理念深度融合,由参审之初因不了解法律知识的不敢发言,到充分认识到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价值意义后积极履职,深入思考,主动作为,亲身经历了一场法治的洗礼,也帮助案件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特别是案件宣判后,人民陪审员积极延伸参审职能,主动承担起“法治宣传员”的角色,穿针引线、建言献策,有力推动形成对校园欺凌的社会治理合力,为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贡献了力量。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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