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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南京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行政登记检察监督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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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撤销公司行政登记 再审检察建议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名义提交的《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其中在《分公司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申明栏有“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申请分公司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等字样,并显示有“建设集团”印章;《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显示有“建设集团”印章。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材料依法进行了形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于同日作出《分公司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2018年7月,建设集团发现集团名下多出一个“分公司”,经联系,案涉分公司负责人称,其从自称建设集团工作人员处取得授权,并获得全套注册登记材料。建设集团认为“分公司”授权材料系伪造,“分公司”则表示自己以授权材料登记设立的公司合法。双方发生纠纷,并均向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报案。其后,建设集团多次申请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设立登记但被拒绝。

2019年7月3日,建设集团将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诉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局撤销非法注册的分公司。法院认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查认为申请设立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依法核准登记,已尽到审查义务,并无不当;建设集团认为“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建设集团”的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等系伪造,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判决驳回建设集团的诉讼请求。建设集团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建设集团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查明,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于2020年7月25日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分公司登记申请书》上的法定代表人“唐某”签名笔迹与唐某本人提供的样本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建设集团除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外,还向法院起诉案涉分公司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该分公司还涉及民间借贷、租赁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多起纠纷,多名当事人诉至法院。建设集团因连带承担分公司的债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能够证明案涉分公司系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同时没有证据证明建设集团有注册登记分公司的意思表示,或曾参与该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本案判决确有错误,遂于2022年4月22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在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 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中,结合护航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相关要求,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经评估认为,法律现已明确赋予行政机关调查职责,督促行政机关尽快撤销虚假注册登记,是帮助企业实质性解决问题最便捷的方式,遂于再审检察建议发出后,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进行会商,共同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会商认为:案涉分公司应予撤销,现因该公司登记地范围内公司登记职能划归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应当由该局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根据会商结果,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令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本案。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审批局发出检察建议。2022年6月21日,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对案涉分公司依法作出撤销设立登记的行政决定。

 

【典型意义】

根据申请进行市场主体注册、变更、注销登记是行政机关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重要方式。国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后,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市场主体登记更为便捷。近年来出现少数人员恶意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案件,损害了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对于冒用他人名义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行政机关以形式审查为由不依法履行撤销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予以监督。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公司是否系恶意登记,应当结合全案事实,着重审查相关分公司设立人与总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综合认定。检察机关要强化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联系与沟通,促进“放管服”改革后市场监督管理的跟进,尽快实质性解决企业遇到的问题,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市场主体权益保护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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