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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纺织公司、某丝绸厂诉河南省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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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行政处罚 虚假广告 再审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某纺织公司、某丝绸厂系河南省某县两家澡巾企业,因存在市场竞争,二企业相互举报对方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推介澡巾产品的短视频存在虚假、夸大情形。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后,认定双方发布的视频均为虚假广告,并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对应的罚则分别对二企业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二企业不服行政处罚,分别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7月19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认为企业利用经营者个人短视频号,自行设计、发布广告宣传产品,其广告设计、制作、维护等费用均无法独立核算,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情形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并无不当,且已考虑企业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事实而减轻了处罚,因此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分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生效后,二企业不服,申请再审被驳回。二企业向某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某县检察院经调阅县法院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材料、与承办法官沟通、走访案件当事人,确定案件争议焦点为:案涉广告是否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为查明广告费用,检察机关委托某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案涉广告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表明广告费用分别为850元、450元。另查明:1.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案处罚过程中,不认可行政相对人提交的费用凭证,未对案涉广告费用采取任何调查措施,亦未收集行政相对人故意隐瞒广告费用的相关证据,即认定案涉广告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情形;2.案涉企业均系初次违法,在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处罚前,均已自行删除相关视频并积极配合执法工作,通过投放虚假广告,某丝绸厂直接获利金额为0元、某纺织公司直接获利金额为10元;3.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三年来对广告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适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标准不一,部分案件仅依据当事人陈述即认定广告费用进行三倍至五倍罚款,执法不规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案涉广告不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情况,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处罚结果明显不合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遂向某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县法院采纳并启动再审程序。2022年5月31日,某县人民法院经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决及原处罚决定。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某县人民检察院召开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会,一方面建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后续执法中,强化调查取证力度,统一裁量标准,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据,同时充分考虑违法行为性质及危害程度,结合市场主体经营实际困难,力争行政处罚合理、适当;另一方面建议企业诚信经营,依法依规开展市场活动,良性竞争,以产品质量赢得口碑和市场,同时,积极履行后续行政处罚义务,维护企业良好声誉。企业负责人当场表态,愿意履行新的行政处罚义务,共同推进“案结事了政和企顺”。

为进一步深化案件办理效果,长远保护某县传统行业发展,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某县人民检察院深入某纺织公司,召开“行政检察护航澡巾行业健康发展座谈会”,采取以案释法、现场答疑等方式,对全县近50家澡巾企业开展法律知识宣讲,使各企业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底线、树立良性竞争意识、凝聚集聚发展共识。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是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吸纳就业、创造税收、促进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面临不少困难,为民营企业纾难解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减轻民营企业发展压力,需要多部门综合施策,多措并举。我国法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于法院裁判认定事实证据不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存在事实不清、过罚不相当等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及时纠正法院错误裁判,督促行政机关更新执法理念,统筹好执法工作和服务市场主体的关系,避免因行政处罚不当束缚民营企业发展,服务保障企业守法合规经营。

 

——(《市场主体权益保护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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