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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某永等三人与云南省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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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执行和解 景迈山申遗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云南省景迈山古茶林2013年1月入选《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2013年5月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现已被国务院批准为中国2022年正式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项目。2012年11月,某茶厂经某镇人民政府同意占用某镇景迈村(申遗核心区)土地扩建,同年,该项目被列为普洱市扩建及新建初制茶厂扶持项目。2013年某县自然资源局以违法占用土地对该茶厂立案调查,同年县自然资源局决定对案件中止调查。后经某镇人民政府、某镇景迈村委会同意,某茶厂恢复续建,2015年投入使用,之后又陆续建设了员工宿舍、品茶楼等建筑及其他设施。2019年2月,某县自然资源局以非法占地为由对茶厂三名实际经营者岩某永、刀某越、刀某红分别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共6300余平方米,拆除地上新建3700余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共13万余元。三人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均认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三人的诉讼请求。2021年某县自然资源局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同年5月,受某县人民政府委托,某县景迈山投资管理公司参照“奖励补偿”政策与茶厂的实际经营者签订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款700余万元。岩某永等三人自行拆除部分违法建筑,将存留的符合申遗要求的建筑提交申遗专家验收合格后,请求按协议内容兑现补偿款未果,遂于2021年11月向某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因案涉地位于申遗核心区,该案的办理不仅涉及申遗大局,还涉及脱贫攻坚成果巩固和乡村振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某县人民检察院一体化办案,对案件全面调查核实。经查阅卷宗、实地调查走访、询问当事人及案涉行政部门相关人员等查明:1.农用地的使用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某茶厂占用的土地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某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对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某县自然资源局逾期处罚行为导致茶厂损失进一步扩大;2.某县景迈山投资管理公司在解决历史遗留的违章建筑整改拆除过程中,参照带有“奖励性质”方式进行补偿,虽具有尊重历史遗留问题和对信赖利益保护的合理考量,但因程序欠完善,有违相关程序规定而无法兑付。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案涉茶厂是响应地方政府号召,为带动当地茶农发展,在相关职能部门的鼓励下所建,所使用的土地均经某镇人民政府批准,基于信赖保护原则,茶厂拆除部分建筑的损失应当得到补偿

为最大限度降低对茶厂经营的影响,助力景迈山申遗工作顺利推进,检察机关多次与某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磋商、协调、释法说理,因势利导推动双方共同协商形成和解意向。在三级检察院合力推动、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及各方积极参与下,岩某永等三人与某县人民政府依据共同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建筑成本鉴定报告,就自行拆除的建(构)筑物建设成本补偿达成和解协议。

某县人民检察院向县自然资源局、某镇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坚持执法为民,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某县自然资源局、某镇人民政府书面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并表示将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全面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确保公正文明执法。

最终,某县景迈山投资管理公司按照第三方评估报告及时兑现了补偿款,岩某永等三人全心投入到茶厂经营。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存在正当合理的信赖利益,要求予以保护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应当主动融入地方申遗和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大局,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推动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与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相结合,将司法办案与服务保障一流营商环境、乡村振兴相结合,依托基层政府搭建的磋商平台,恪守客观公正立场,依法保护企业信赖利益,帮助企业化解难题,有效、及时、稳妥化解争议,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市场主体权益保护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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