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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庆祝侄子折桂聚餐饮酒后骑车侧翻致残 共饮者被判担责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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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的侄子高考取得了好成绩,即将进入心仪大学,小张约好友小刚及表哥小李夫妇一起在街边吃烧烤。聚餐时,除小李妻子未饮酒外,其余三人一起喝了一瓶半白酒。饭局结束后,小张醉酒骑电瓶车返程时车辆侧翻,致小张受伤残疾。小张认为小刚及小李夫妇在明知其饮酒的情况下,没有送他回家,对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三人承担30%赔偿责任;而其余三人辩解小张吃酒时是清醒的,没有劝酒,回家时还打包了饭菜,事故发生与聚餐饮酒没有因果关系。经亲友多次劝解无效后,小张遂一纸诉状将小刚及小李夫妇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人身损害六万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身体权纠纷,认为小刚及小李夫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小张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八月份中旬,小李夫妇请小张、小刚在句容市一个街边烧烤摊吃饭,事由是庆祝儿子高考升学。当晚除小李妻子外,其余三人均饮用了白酒。聚餐结束后,小张打包饭菜骑电瓶车离开。当晚八时许,小张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沿XX县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XX县道15公里加600米附近地段处时,车辆发生侧翻,致小张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张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小张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治疗,经法院委托鉴定,小张受伤构成十级残疾。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小张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饮酒时未能控制酒量,导致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其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小刚、小李夫妇与小张共同吃饭,知道或应当知道小张过量饮酒会致行为失控,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未举证证明已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小张酒后骑车,致小张发生交通事故,小刚及小李夫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小张受伤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对小张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结合本案案情,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酌定由小刚及小李夫妇承担5%的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法定的赔偿范围、标准和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金额认定为二十余万元,即由小刚及小李夫妇共同承担一万余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家人高考折桂本是人生幸事,邀三五好友把酒言欢亦无可厚非,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人际交往行为,一般不受法律的特别规制,当前我国法律规范也没有对共同饮酒的侵权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就共同饮酒导致人身损害后果,在不作为侵权行为的形态下,同饮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负有应当作为的安全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的标准应以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能力作为同饮人安全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不宜对同饮人过分苛责。本案中,小张作为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接受聚餐时主动喝酒,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酒醉后骑车的法律后果或可能产生的事实后果,从而导致侧翻致残,其自身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其余三名同饮人在饮酒过程中应负适当地安全注意义务,因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小张酒后骑车而致小张侧翻受伤,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虽然事故经法院处理结案,但该实例也给广大亲友聚会提了个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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