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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门法院审结一起侵权损害陪产责任纠纷,认定河道清淤工程施工单位因未设置施工警示标识,且未及时清理道路上残留淤泥,造成经途三轮车滑到侧翻,驾驶员腿部骨折,判决施工单位赔偿三轮车驾驶员各项损失共计7万元。判决后,施工单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某工程队承接一项农村河道清淤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队将挖除的淤泥装车运走,在施工路段上残留了部分淤泥未清理,亦未在施工路段设置警示标志。原告马某驾驶无生产许可、未注册登记的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施工路段,在拐弯过车中因道路湿滑发生侧翻,造成马某腿部骨折。马某将施工队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工程队作为案涉工程承包人,应当切实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其在施工后未及时清理淤泥,亦未设置警示标识,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马某驾驶未经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车辆上路行驶,且途径乡村道路未谨慎驾驶,对损害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最终判决被告工程队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明确规定涉道路施工必须设置明显警示标识,采取安全措施。本案中施工队虽然认为公安部门出警记录不能直接证明案涉地段遗留淤泥,但根据上述法律“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只要施工人不能证明其履行了设置警示标识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房屋建设工程都有被围栏围起来的施工区域,群众一般不会,也无法进入施工区域,施工的公共危险性较低。但道路、桥梁、水电等市政工程的施工区域,与群众生产、生活区域存在重叠,如不加以警示,群众很容易就会误入施工区域,出现安全风险。市政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民法典》规定,及时设置警示标识并严格采取安全措施,否则将对群众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中,原告马某驾驶无生产许可、未注册登记的电动三轮车上路行使,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法院也依法判令马某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法院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按照交警部门规定,驾驶符合安全、登记标准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上路行使,否则就是对自身安全的不注意,发生事故将可能自行承担责任。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