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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徐某因赡养问题将继子女吴某和徐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提出诉讼请求:1、自2020年7月份起,要求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1100元,医药费由两被告各半承担。2、被告安排原告住房。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双方陈述,事实如下:1、被告母亲蒋某在被告父亲去世后,与原告徐某共同建设家庭,抚育子女,承担经济重担,现被告已成家立业;2、2012年左右,原告家庭遭遇拆迁,取得一处房产及地下车棚,后因感情不和,原告起诉与蒋某离婚,双方达成就共同房产达成调解协议;3、现原告以身体每况愈下、无退休养老保障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继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原告认为自己与被告母亲生活期间,确实承担了对继子女的抚养责任,现自己已无经济来源和生活能力,继子女应承担赡养义务;而被告则认为,虽双方共同生活过,但与原告并无血缘关系,现母亲已与原告分开,故不应承担原告的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所不能及的劳动。
本案中,原告已达法定赡养年龄,作为继字女的被告于法于理均应承担赡养义务,尽己所能满足原告合理需求,确保其安度晚年,关于具体的赡养方式,应尊重老人的意愿。最终法院审理酌情支持自2021年3月起每月给付生活费600元,并承担一半医疗费;关于住房,虽被告在离婚时分的一间地下车库用于居住,但本院认为赡养人应妥善安排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酌情认定被告每月贴补房租费用200元。
法官说法: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所以本案中,原告继子女理应对原告承担赡养义务。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