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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检察建议 违法建设 黄河滩地保护
【基本案情】
2017年,村民王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山东省某县某村544平方米黄河滩地进行房屋建设。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内容为: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罚款(每平方米30元)共16320元。王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8年3月26日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县法院以王某某缴纳罚款、作出待滩区迁建房屋建好后拆除违法建设的书面保证为由裁定终结执行。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调查核实 2022年2月25日,该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中发现,县法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终结执行的情形,遂依职权监督。经查,县法院确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裁定,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存款16465元后终结本案执行,但违法建设一直未予拆除。
制发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县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之规定,遂于2022年3月28日向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处罚内容执行到位,违法建设及时拆除。
处理结果 县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及时恢复执行,并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地乡政府及村委会工作人员共同做好被执行人的释法说理工作,被执行人同意配合拆除违法建设,目前该违法建设正有序拆除。
【典型意义】
黄河是中国第二长河,由于河流中段流经黄土高原地区,夹带了大量的泥沙,是世界上含沙量最多的河流,黄河下游近千公里因此成为“悬河”,给行洪、防汛带来困难。山东省某县位于黄河下游,县域内黄河流长67千米均为“悬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应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第五章第三节明确提出,推进滩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强滩区水源和优质土地保护修复,严格限制自发修建生产堤等无序活动,依法打击私搭乱建等行为。案涉违法占用黄河滩地,不仅违反上述规定,损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还给行洪安全带来隐患,危及滩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切实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能,在依法监督人民法院准确、全面履行执行职责的同时,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参与共同保护黄河滩地,以实际行动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提供司法保障。
——《行政检察助力长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