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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检察建议 滥伐林木 长江流域生态保护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8日,颜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在位于乌江干流流域的贵州省某县某村茶林坡砍伐35株柳杉、蓄积为6.5057立方米,折合材积为4.2287立方米,林木价值2960.09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之规定,对乌江流域的林木资源、水土保持以及生物多样性等造成损害。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调查于2019年11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颜某某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在6个月内补种树木175株;2.处罚款11840.36元。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后,颜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缴纳部分罚款后拒不缴纳剩余部分罚款。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7月14日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颜某某缴纳罚款项。县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颜某某以县法院执行裁定程序违法为由,向该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调查核实 县检察院受理该监督申请后,重点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调取审阅行政非诉执行卷宗材料,对县法院对该案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依法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审查,申请人颜某某履行补种处罚后未足额缴纳罚款,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就罚款处罚项内容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项及加处罚款部分准予强制执行并无不当;二是经询问颜某某了解到其砍伐行为属实,但县综合执法局要求其栽种175棵树木的行政处罚未载明补栽树种、补种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而执行时又要求颜某某补种价值较高的桂花树,而不是砍伐的柳杉。颜某某已按照要求补种了直径5厘米、苗高2米的桂花树175株,后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并缴纳部分罚款,剩余罚款无力缴纳,希望以补种不同树种超出的价值折抵剩余部分罚款;三是为进一步了解此案的补植复绿情况,组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林业局召开了座谈会,两单位均表示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未载明补种树木的具体要求,并且目前辖区内也没有制定补植复绿具体的补种要求和规范,在进行验收时无具体参照标准。同时,检察机关对辖区补植复绿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行政处罚中确实存在对补种树木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及验收标准不统一等情况。
公开听证 围绕县法院执行裁定的合法性问题,办案人员组织双方到颜某某居住地的村委会举行公开听证。听证过程中,针对颜某某认为县法院执行裁定违法问题,检察官进行释法说理,向其阐明县法院超期作出执行裁定虽属程序违法,但未对其实体权利造成损害。针对补植复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也认识到,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载明补种树种,让颜某某补种价值较高的桂花树的确有不合理之处。听证员一致认为,该案暴露出辖区内对补植复绿的时间、地块、树种、密度、苗木规格、等级等,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范,亟需制定恢复植被、补种树木和验收的具体标准。会后,颜某某对听证结果表示认可并自愿撤回监督申请。
制发检察建议 针对县法院执行裁定超期的违法行为,县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监督纠正。同时,为解决听证会上提到的该县域内补种复绿工作缺乏细化的规范机制问题,县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分别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林业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送达,建议其严格按照《贵州省林业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对补种树木执行验收,并联合相关部门完善验收工作机制;对近三年内的树木补种案件进行全面“回头看”。
处理结果 2022年3月30日,县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并作出回复,严格规范执行行为。针对本案颜某某未缴纳的部分罚款,县法院在确认其无可供执行财产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4月1日,县检察院推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林业局,在《贵州省林业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本县域实际,制定了《某县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和验收办法(试行)》,就补种树种、栽种时间段、验收程序、各单位分工等内容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该办法实施后,行政机关对2019年以来办理的121件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开展“回头看”,已在辖区内重新补种树木270株,复绿山林4.13亩。
【典型意义】
乌江系贵州第一大河,是长江上游南岸的最大支流,流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林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延续了林木采伐许可制度。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种树木,并处罚款。检察机关通过个案监督,严格贯彻落实林木采伐许可制度,并拓展至被毁林地的补植复绿制度机制完善,推动本地行政机关依据地方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补种树木履行方式、期限、标准和验收办法等,建立健全制度规范,确保补植复绿工作有章可循,共筑生态环境保护屏障,对于深入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行政检察助力长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