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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妻子一起上班,路上经过某交叉路口时,因路面有一摊油迹导致电动车侧翻,夫妻二人摔倒受伤。那么,路面上的油迹是哪里来的?这个看似意外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到底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2021年5月11日凌晨2时左右,在某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两车碰撞事故,致人员轻微受伤,车辆损坏。某施救公司指令工作人员林某到场施救。林某驾驶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到现场施救时,在路面遗落大量油迹。当日6时35分左右,受害人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搭载妻子行至该交叉路口时,因路面油迹滑腻导致电动车侧翻,夫妻二人均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施救作业车驾驶员林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及其妻子无该事故责任。案涉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林某在驾驶施救作业车进行现场施救时,在路面遗落大量油迹,造成行经该路段的两原告电动车侧翻滑倒受伤,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林某系某救援公司的工作人员,按照该公司的安排实施救援作业,故其因工作行为造成的原告损害,应当由其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案涉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两原告的损失应当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最终,法院认定由保险公司赔偿两原告损失共计22余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法官提醒:
本案系典型的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案件,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日常生活中,驾驶机动车等车辆应当杜绝车窗抛物等危险行为,在遗失危险物品时,应当及时清理或者报警处理,以免酿成事故承担苦果。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