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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逾七旬的李老太(文中均为化名)早起乘坐公交车外出购物时,在公交车行驶至某站台时换座,因公交车同时处于起步加速阶段,致老人不慎跌倒受伤致十级残疾。事后,李老太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损失,而公交公司工作人员回复,车上不断有语言提示注意安全,事发后,交警部门也未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另外车辆投保了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公交公司不负责赔偿。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李老太遂一纸诉状将某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合计九万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运输合同纠纷,认为某公交公司应对李老太摔倒受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于是判决支持了李老太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中旬上午八时许,李老太乘坐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行至句容某公交站台路段时,李老太从座位上起身更换座位时,因车辆同时处于起步加速状态,致李老太摔倒受伤。李老太受伤后被送往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经李老太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李老太的伤残程度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李老太因跌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老太乘坐某公交公司营运的车辆,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现李老太在乘坐车辆时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本案中,李老太在更换座位过程中受伤,并不存在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等免责情形,依据上述规定,某公交公司应对李老太因摔倒受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某公交公司主张的案涉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并申请追加某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的抗辩,法院认为,首先,本案中李老太并未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某公交公司,而公交公司作为本案某公交公司,并非本案申请追加某公交公司的主体,其次,李老太选择以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向某公交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保险公司并非本案运输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故对于某公交公司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关于李老太的损失,根据李老太的伤情及治疗情况,经审核确认李老太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合计九万余元,上述损失应由某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了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即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李老太在车辆停靠时正常换座,但公交公司驾驶员未能注意该情况,未等老人换位结束,就立即起步加速,致乘客不慎跌倒,驾驶员作为专业人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责任。反观李老太未发现不当乘车行为,且公交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李老太受伤系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故公交公司应对李老太由此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此案也为类似事件带来警示意义,公交公司除了车上正常安全语言提示外,公交车驾驶员也要注意上、下车及换位乘客,确保乘客安全后在启动车辆或关闭车门。同时,乘客在车上时也应听从公交车司乘人员的指挥和提醒,安全乘车,遵守基本乘车规范,确保安全到站,避免意外出现。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