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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3日19时40分左右,李某驾驶面包车沿如皋市某县道左转弯借道通行时,影响由东向西行驶由陆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自己摔倒,两车未发生接触,事故致陆某受伤,李某驾驶面包车驶离现场,当天晚上李某报警并到白蒲交警中队说明情况。经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陆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李某驾驶的面包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2022年2月,陆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人保财险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204523元。
被告人保财险辩称,事故发生后,被告李某驾驶肇事车辆驶离现场,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仅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
【争议焦点】
被告李某驶离现场的行为,是否符合保险免责条款所约定的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之情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约定了“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但该条款也强调了“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即驾驶员明知事故的发生,未采取措施离开事故现场,如驾驶员不符合上述条件则不应适用该条款。首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只是认定驶离现场,并未认定驾驶员存在逃逸行为;其次,根据驾驶员李某陈述,其只是看到“对面有一个人骑摩托车于30米左右开始方向乱摆”,在听到 “刚才有一车祸”时其主动报警,说明其也没有逃逸的主观故意;再次,从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来看,两车并未发生接触。综上,驾驶员并不知晓该事故发生存在较大的可能性,人保财险也未能提供其他能够证明驾驶员系在明知事故发生的情况下驶离现场的相关证据,人保财险关于应适用驾驶人驶离现场的相关保险条款予以免责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判决由被告人保财险赔偿原告陆某的相关损失203499.26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能否构成免责事由关键在于李某是否存在明知事故发生而逃离现场的主观故意。由于本次事故为无接触事故,故判断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能仅以当事人驶离现场为依据,还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考量。事故时双方车辆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李某看到“对面有一个人骑摩托车于30米左右开始方向乱摆”然后驶离,事后听到附近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说明情况。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李某具有明知事故发生而逃离现场的主观故意,事实上交警部门亦未认定李某构成逃逸,故人保南通分公司所主张免责事由不能成立,应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