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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这背后往往是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疏于管理、维护造成的。这类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往往防不胜防,且维权难度较大。比如,行人在路上正常行驶,从旁边电线杆上突然飘落一截网络线致使其绊倒受伤,这时该找谁承担责任?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伤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1日10时左右,倪某正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突然路边电杆上飘下了一根网络线,将电动自行车挂住,致倪某摔倒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事发后,倪某报警。经查实,该坠落物系某公司搭建的网络线,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某公司负主要责任,倪某负次要责任。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倪某遂诉至启东法院。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飘落的网络线造成倪某人身损害,被告公司作为涉案网络线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事发路段的网络线疏于必要合理的管理、维护,致使网络线飘下,造成了较大的安全隐患,被告公司对涉事网络线存在管理维护义务缺失之过错与倪某的损害结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公司对倪某合理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双方的责任,交警部门已经作出认定,倪某对认定结果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予以采信,并根据倪某的具体受伤过程,酌情确定由被告移动公司对倪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共计23406.90元,并驳回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认定问题。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采过错推定原则,被侵权人只需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系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所造成的即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便应承担侵权责任。即便损害是因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过错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如果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自身也存在过错,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的大小根据其过错确定。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人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管理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防止不良后果的发生。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