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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游乐场的项目不断推陈出新,有些游乐场不但有儿童专区,还为带孩子来的父母提供成人游乐设施。在这样的经营场所内,当成年人玩耍儿童游乐设施受伤,该由谁来担责?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去年10月的某天,张某带着孩子来到如东某运动馆游玩。该馆主营蹦床等成人游乐项目,同时设有部分儿童游乐设施。张某对成人的游戏不感兴趣,却在“溜娃”的间隙,来到了儿童海洋球池边,并通过跳跃的方式进入海洋球池内,不慎踩到池内的海洋球后摔倒,导致手臂骨折。此后,张某与运动馆就赔偿一事未达成一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运动馆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八万余元。
庭审中,运动馆负责人表示,海洋球池区域仅供儿童玩耍,张某作为成年人,主动进入儿童游戏区后受伤,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有预判风险的能力,其采取跳跃的方式从海洋球池外跳入海洋球池中,方式明显不当,因此对自身受伤存在主要过错。运动馆作为经营性场所,不但经营成人游乐项目,馆内还有部分儿童游乐设施,更应加强引导和管理。运动馆未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也未在儿童游乐区域配备工作人员进行巡视并及时干预张某的不当行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运动馆对张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是公众安全的一道“护身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管、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类似本案中的游乐场所,除了要加强对儿童安全的提示外,亦应注重对成人安全的提示。成人带领孩童在游乐场玩耍时,除看管好孩子外,也应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成年人不当使用儿童游乐设施,要自负一定的风险。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