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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股神”炒股,亏损700多万,损失谁来担?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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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市一来,我们的身边就会不断涌现 “股神”。看着“股神”大赚特赚,一批批新股民便涌入了股市,但由于缺乏股票知识,新股民便会委托身边的 “股神”进行操盘。看着账户赢利越来越多,新股民便会压上全部身家,试图抓住这发家致富的良机实现一夜暴富。当每个人都沉浸在赚钱的喜悦中时,熊市也接踵而至。很多股民看着账户中的亏损越来越大,选择割肉离场。造成亏损的同时,也引发了委托理财纠纷。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委托理财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5年,原告赵某与被告沈某因炒股结识。赵某认为沈某炒股经验丰富,自2016年起便委托沈某替其炒股。2016年,沈某主要通过购买A公司股票为赵某赢利180多万,后赵某支付沈某报酬20万元。2017年,赵某将800万元交由沈某炒股,同时承诺如赢利超过50%,则将赢利的20%作为沈某报酬。2017年4月,证监会对A公司股票提示存在风险, A公司股票股价从年初高点24元一路下跌至12元,沈某在14元价格附近购入了700多万A公司股票。5月,A公司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股价进一步下跌。2018年8月,赵某以1元的价格将所有A公司股票抛出,卖出金额为70万元。在赵某抛出后,A公司股票股价曾反弹至6元。后赵某诉至本院,认为自己损失700多万,应由沈某承担其中的一半。


法院审理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被告通过微信聊天就委托炒股达成合意,并对报酬的给付做了约定,故双方形成了有偿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在A公司股票风险未解除的情况下,沈某在短短几日内将绝大部分资金购入A公司股票,试图博取高额收益,却没有考虑安全边际,让赵某的资金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同时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沈某未能及时清仓止损。故沈某的受托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同时,赵某理应认识到炒股的风险性,即便委托专业机构炒股也有概率亏损,更何况是委托非专业人士。赵某在沈某购入A公司股票初期,看到风险公告提示后,其本可以主动及时止损,降低亏损。后赵某又自行在股票最低价1元时清仓离场,导致亏损无法缩小、挽回,其清仓行为扩大了亏损,故赵某在本案中具有较大过错。由于双方没有约定损失如何承担,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参考双方的报酬给付方式(收益超过50%,原告向被告支付收益的20%作为报酬),对被告的收益和风险更具公平合理,再结合双方的过错大小,酌定由沈某赔偿赵某损失60万元


法官提醒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委托他人理财时,应当充分评估受托人理财的资质及能力,理性判断,要提高风险意识,保持理智和谨慎。在委托理财的过程中也不能做“甩手掌柜”,要持续关注自己账户的资金变动情况,一旦发现受托人的不专业理财行为,应及时与受托人沟通了解情况,并果断采取措施达到止损目的。而作为受托人也应谨慎代人理财,避免因自身过错行为,造成委托人损失,而让自身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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