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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通州的吴某在打工时不幸受伤,为了节省费用,老板曹某与吴某商议用其医保卡报销。两人共同隐瞒工伤的事实,骗取医保基金1万余元。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二人进行了审判,并最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分处罚金6000元和4000元。
已经60多岁的吴某在曹某开设的机械配件门市部打工。2021年4月6日,吴某在工作时,不慎右脚大拇趾被机械材料砸伤,在附近医院就医后,因伤势较重被告知需要到南通的大医院就诊。
老板曹某本来为了节省开支,就未给吴某购买工伤保险,这下出了事故,曹某更担心医疗费用不菲,遂和吴某商议,使用吴某的社保卡报销医疗费用,并承诺额外补偿吴某部分医疗费用。两人一拍即合,曹某遂安排员工至吴某家中取来吴某的社保卡和身份证。
随后,曹某驾车带吴某去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途中,曹某再次向吴某提出就医时不能说出自己是在其门市部工作时受伤。当日,曹某及吴某家人帮吴某办理了住院手续。第三天,吴某家人在帮吴某填写《自费转医保、外伤使用医保审核表》时,明知吴某真实受伤经过,仍根据吴某的授意,将受伤经过填写为在家中保养拖拉机时被机头砸伤。4月10日,吴某出院结账时,医保基金为其报销费用人民币11385.51元。
2022年3月,通州区医疗保障局将曹某、吴某骗取医保基金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吴某也将违法所得退赔南通市通州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曹某、吴某二人在使用医保基金报销医疗费用时使用故意隐瞒第三人责任并虚假承诺报批《医保外伤审批表》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综合两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是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是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是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是在境外就医的。因此,工伤是不能使用医保的。工伤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案中,曹某和吴某明知工伤不能使用医保报销,还虚构非因工负伤的事实,用社保卡报销医疗费用,属于诈骗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法官也提醒,企业应及时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切莫贪图小便宜而动歪脑筋,否则付出的将是更沉重的代价。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