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当前,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的爬坡期或瓶颈期,用“留才奖”、红利分配等方式招贤纳士、留住高端人才,已经成为行业普遍做法,由此引发的此类纠纷亦不鲜见。近日,苏州市相城区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企业与引进人才合同解约引发的纠纷。
2015年,某高新科技公司作为甲方(聘用单位),刘某作为乙方(受聘人),双方签订《聘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3年。2018年,双方又签订《聘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约定刘某的工作岗位为负责管道事业部的产品认证申请与维护,生产及质量体系的合理有效运行。月薪为人民币30000元,另加红利提成。《聘用合同》另约定,“若甲方不再续约,且仍持续经营管道及附件业务,甲方应在以后经营期间每年按当年度的销售总额×1%作为补偿,并于每年年底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其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刘某基于该条款向某高新科技公司主张离职后补偿。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条款的法律依据、劳动者的请求权基础、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从劳企“双保护”的理念出发,进行了深入的释法说理工作。最终,在法院努力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某高新科技公司支付刘某离职后补偿金人民币800000元。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所有事宜再无其他纠葛。
发展是第一要务,创新是第一动力,而人才则是第一资源。人才总是向发展势头好、文明程度高、创新活跃性强的地方聚集。本案中,因企业单方解除与引进人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拒绝履行《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补偿,使高新技术人才对企业招才留才的诚意产生疑虑。法院注重契约精神,认定双方约定的离职补偿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障引进人才创业期间的劳动权益。本案通过调解方式,实质性、一次性化解矛盾,避免后续纠纷,同时为数字经济企业合理签订相关奖励或补偿条款做出提示,对今后如何在法律框架内把握人才奖励或补偿协议的效力及履行尺度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也为苏州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