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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委托儿子保管 儿媳认为赠与不返还 大额钱款属于谁?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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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逾70的张老太把自己十万余元的养老钱交给儿子小刚保管,不成想儿子当天就转手给了媳妇小艾(文中均为化名),张老太认为儿子的行为违约,要求返还。儿子同意返还,但儿媳不同意,儿媳认为这是赠与款,非保管款。经亲友多次劝解无果后,张老太遂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返还十万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合同纠纷,认为该款项应当返还,于是判决支持了张老太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老太与小刚系母子关系,小刚与小艾系夫妻关系。2022年3月初,张老太向小刚转账十万余元,同日,小刚向小艾转账十万余元。现张老太认为其向小刚转账的行为系将款项交由小刚保管,故提起诉讼,要求儿子儿媳返还款项。庭审中,张老太与小刚均认可张老太在向小刚汇款时未约定返还事宜。小艾则陈述从来没有说过是要返还的,因为夫妻俩总是吵架,张老太希望夫妻俩可以过得好一点,故将款项赠与儿子儿媳。2022年5月份,小刚小艾因频繁吵架开始分居,七月中旬,小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八月初,张老太提起本案诉讼。法院对小艾与小刚离婚纠纷审理后,于2022年九月份判决不准小刚小艾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本案中,张老太认为其向小刚转账十万余元系将该款项交由小刚保管,小艾予以否认,小刚该项主张不符合家庭成员之间一般的相处模式,其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转账时双方有保管的意思表示,故对张老太关于双方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陈述本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双方陈述,可以确认张老太将案涉款项交由儿子儿媳,其目的是为了缓和儿子儿媳家庭矛盾,故认为张老太与小刚、小艾之间系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关系,所附条件为小刚、小艾家庭关系趋向和谐。现小刚、小艾在接受赠与后月余即处于分居状态,且小艾以诉讼方式要求与小刚离婚,故可以认定所附的条件不成就。根据法律规定,张老太可以要求儿子儿媳返还上述赠与款项

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家事审判无小事,事关社会安定团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解除时失效。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者终止,以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条件的行为。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目的就是以所附的条件来确定或者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本案中,张老太主张保管合同,法院未予以认可,综合案件情况,结合庭审查明事实,本案性质为赠与,赠与所附条件或者说赠与目的是张老太希望小刚、小艾之间的家庭关系趋向和谐。但事与愿违,希望落空,赠与所附条件不能成就,在此情况下,儿媳仍占有张老太大额钱款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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