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近年来,网约车行业高速发展,一些法律问题也随之出现。如果乘坐网约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到底谁来赔偿?苏州市相城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网约“专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
2019年9月5日,胡某通过他人为其在某商务有限公司开发的旅行网上预定了一辆专车。驾驶员周某通过平台接下该订单。某出游科技有限公司就前述订单作为销售方开具了电子普通发票。后,驾驶员周某在搭载胡某前往指定地点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驾驶员周某及乘客胡某受伤。驾驶员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导致胡某发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六万余元。
驾驶员周某所驾车辆系某智行苏州分公司所有,周某经劳务派遣至该智行苏州分公司担任驾驶员工作。事故发生后,周某、某出游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向胡某垫付了部分费用。后,胡某将周某、某智行苏州分公司、某商务有限公司、某出游科技有限公司、某汽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搭载胡某的行为属于履行被告某智行苏州分公司的职务行为,由被告某智行苏州分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本案原告胡某因交通事故侵权造成各项损失8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商务有限公司、某出游科技有限公司、某汽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者应共同作为网约车平台营运者向原告胡某承担各项损失20%的赔偿责任。
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的规定,该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该案中,胡某系从被告某商务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旅行网软件上预定的专车,乘客系基于对旅行网平台及专车品牌的信赖而预订涉案车辆形成运输服务合同,故被告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责任。某出游科技有限公司、某汽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认为专车实际运营者、关联方,与某商务有限公司一同从专车的营运中获取利益,并对网约车驾驶员负有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的责任。现原告胡某因乘坐专车受伤,驾驶员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按照收益与风险一致的原则,法院最终判决平台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新业态、新职业、新消费场景……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数字化生活方式走进了人们的日常。新事物发展总是在曲折中前进,其中引发的一些法律问题和纠纷不容忽视。网约车作为一种新的业态,其安全性、责任权属等都需要进行规范。法院从审判角度出发,依法判决,为行业规范提供法律引导,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支撑。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