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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各方以及保险公司签署的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事故达成协议后各方无涉,且保险公司、同责方已按协议约定履行的,受损方是否有权另行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达成调解协议后仍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案件。
2021年10月,阮某驾驶A公司所有挂车与张某所驾公共自行车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张某受伤,挂车、自行车及货物损坏,后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阮某、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后原告A公司、张某亲属与保险公司于2022年4、5月份达成调解协议一份,约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7000元,赔偿张某亲属98205.6元,并约定本次事故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今后各方无涉。后保险公司分别支付了上述款项。但原告A公司又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3万元为由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案涉车辆的损失公估报告系原告单方委托,无法确认案涉车辆的损失是否系在本次事故中造成;其次,原告A公司与被告确认车辆维修金额及三方调解协议确认赔偿的时间,均发生在评估意见书出具以后,此时原告A公司对评估意见书确定的案涉车辆损失金额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原告A公司仍然在三方调解协议签订时确认损失金额为7000元并加盖公司公章;再者,三方调解协议特别约定“本次事故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上述协议,今后各方无涉”,表明三方已就案涉事故的所有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且保险公司已按三方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相应付款义务,也就意味着涉案纠纷已得到解决。综上,在案涉事故车辆已经完成评估的前提下,原告A公司在签订三方调解协议时确认的各方赔偿金额应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三方达成协议后,各方今后无涉,原告A公司应遵守三方调解协议的约定,故原告A公司再次主张车损不符合协议的约定。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在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赔偿协议受法律保护,是当事人对自身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根据诚信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均应受到协议内容的约束。签订调解协议后反悔再起诉,有违诚信信用原则。但若受损方举证证明达成的调解协议明显显示公平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对赔偿金额进行调整来保障受损方的权益。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