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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指使行贿人将贿赂款人民币15万元打入其舅妈的银行账户。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犯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某粮食储备库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某粮食购销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乔某在粮食经营过程中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乔某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36.5万元,在收受贿赂过程中,指使行贿人乔某将贿赂款人民币15万元打入其舅妈的银行账户,后将该款取现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随后将上述款项转账给他人用于合伙投资粮食生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受贿犯罪中,被告人张某通过转账的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其行为同时构成洗钱罪。被告人张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本案的主审法官介绍,“洗钱”行为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自洗钱”和“第三方洗钱”。“自洗钱”即同一实施主体既从事上游犯罪获得收益,又存在后续赃款处置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利用其舅妈的银行卡接收行贿款后,又取现存入自己的银行卡用于投资,其行为是典型的“自洗钱”行为。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自洗钱”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不入罪。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自洗钱”行为正式入罪。这意味着实施贪污贿赂等七类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自行“洗白”、妄图包装成为合法收入的行为同样构成洗钱犯罪。
据悉,该案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宿城法院审理的首例“自洗钱”案件,也是宿迁首例职务犯罪“自洗钱”案件。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