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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借款给小何后因其他行为构成犯罪入狱,错过索款时间。待其六年后出狱起诉,被告小何表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拒绝还款,那小张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认为,原告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六个月内即向被告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被告应当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
2016年2月3日,小何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小张借5万元。双方在小东的见证下,现金交付,小何向小张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小张5万元整,以现金交付,于2016年4月30日归还。”见证人小东在借条上签字。
2016年3月,小张因其他行为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逮捕,于2022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22年2月16日,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何还款。小何在收到传票后,向小张致电,声称自己愿意还钱的,但闹到法院两人就没啥好说的了。只要小张撤诉,自己第二天就还钱。但当小张撤诉后,小何却推三阻四,并未归还。同年4月,小张再次起诉,追索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
审理中,被告辩称原告主张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在借条中注明出借款项系现金交付,双方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逾期还款,原告可按有关规定主张逾期利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被告出具借条不久,原告即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直至2022年2月10日刑满释放,这期间,原告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且因疫情原因,通讯联系亦受到限制,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诉讼时效中止。原告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六个月内即向被告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成立。退一步讲,即使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被告在电话中同意履行义务,亦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故被告应当归还借款5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可以提出不履⾏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同意履⾏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已经⾃愿履⾏的,不得请求返还。”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中,借款于2016年到期,而起诉已经发生在2022年,已经过去了六年,按照通常情况,如果一直没有主张权利,确实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但本案中,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并由于疫情的原因通信不畅,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产生了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2022年2月10日,原告刑满释放,诉讼时效恢复,原告在六个月内及时主张权利,因此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另外,即使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也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本案被告在原告出狱后曾向原告致电,表示愿意还钱,因此也应当归还相应借款本息。
在此,也提醒广大民众,对于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一定要在期限届满后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相应证据,以免日后维权受阻。同时,也希望相关债务人诚信履约,一诺千金,以信立身。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