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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美公司是昆山一家主营包装装潢及印刷品印刷的公司,2012年7月,董先生入职。2019年,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董先生被提拔为印刷质量工程师,负责生产线质量监督控制及对员工进行工具使用培训等。为提高管理效率,某美公司在《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玩忽职守,过失导致公司损失5千至1万元者,记大过……六个月内累计两次大过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公司的老员工,董先生没有想到这条规定会运用在自己身上。
第一次被记大过是在2020年4月董先生在家休息期间,一订单生产时,系统发出印刷测试色差警报,当班队长人为判断色差在可接受范围内,董先生当晚接到色差报告,并于次日查看实际印刷品,认可色差在可接受范围内的判断,故未作任何处理。这一批有色差隐患的产品出货后果然因质量问题被退回,造成损失38800元。某美公司综合考虑印刷主管、质量工程师、当班队长的职责和事故关联程度,认定三人按照20%、30%、50%的比例承担责任,董先生承担部分为11640元,公司念在其为老员工,降格作出了记大过处分,董先生也在事故奖惩单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第二次记大过是在2020年5月,又恰逢董先生休息。作业员盛某在岗工作时因玩手机未及时发现压痕线跑偏,导致6000米的产品批量报废,损失12359元。某美公司以董先生作为质量工程师,却没能有效指导和监督员工进行规范操作为由,认定其承担50%责任,具体金额为6179元,予以记大过处分。对于此次事故的归责,董先生不能认同,拒绝在奖惩单上签字。
2020年6月,某美公司根据董先生两次被记大过的处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董先生心有不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18万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约2000元,仲裁裁决支持了其未休年休假工资请求,对其他请求不予支持。董先生不服,遂诉至昆山法院。
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存在较大分歧。某美公司认为在色差事故中,董先生虽不在场,但接到色差警报后未安排申报,同时未针对员工进行警报后操作处理的有效培训,理应承担30%责任;在压痕线跑偏事故中,董先生未在部门内部建立质量安全管控方法,相关培训做的也不到位,导致员工存在不当操作且未被及时纠正,应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董先生则认为两次事故均发生在自己下班休息期间,与自己毫无关联,公司据此给自己两次记大过并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昆山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当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劳动者应该勤勉尽责,用人单位也应审慎处理劳资争议。第一次色差事故中,董先生负有质量控制职责,当天虽未出勤,但是接报事故当晚和其后均未作申报处理,应承担一定责任,某美公司结合具体情况,认定董先生承担30%责任,并降格给予记大过处分并无不当。第二次压痕线跑偏事故中,直接原因是盛某在作业时违规使用手机,盛某为直接责任人,而作业过程中使用手机属于少数的、超过合理预判的举动,事前的培训、提醒、管控均难以预防此类复杂行为,加之董先生当日休息在家,并无当场监督提醒的可能,因此某美公司在该次事故中将50%责任分配予董先生进而触发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责任承担比例失当。
据此,昆山法院认定某美公司依据两次大过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依据,系违法解除,某美公司应向董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872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2097元。某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维持原判。2012年,董某入职某美公司,2019年董某被提拔为质量工程师。2020年4月,因出现色差导致的印刷事故,公司损失3万余元,认定董某承担30%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2020年5月,因工人玩手机导致压痕线跑偏事故,公司损失1万余元,认定董某承担50%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2020年6月,某美公司按照《员工手册》,与连续两次被记大过的董某解除劳动合同。董某认为两次事故均发生在其下班休息期间,其无需担责,某美公司系违法解除。
【法官说法】
《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作为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其制定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应自觉遵守,并在劳动过程中恪守勤勉敬业的职业道德。企业在根据本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时也应尽到审慎义务,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影响的严重程度、损失的避免可能性等多种因素作出决定,合理合法保障劳动者权益。
——来源:江苏法院网